1997年,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制定了《京都议定书》,其中首次提出“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,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,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,简称碳交易。”

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碳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则,如总量配额分配方法等。
控排企业
在现货交易阶段,碳排放交易市场主体以控排企业为主,碳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投资机构为辅。
控排企业主要是指: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.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(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)及以上的企业。
自愿减排企业
卖出多余配额或生产CCER(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)。光伏、风电等项目在不消耗化石能源的基础上可开发出CCER。
碳排放量一买一卖,就是碳交易市场要干的事——控制排放总量,促进绿色低碳。